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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冬梅、王开罗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冬梅、王开罗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冬梅、王开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商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