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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华与苏兴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张华。被告苏兴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负责人高继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红梅,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苏兴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判员  封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