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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满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满某负担。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