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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08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陶某某,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