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张伟与徐宝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徐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徐宝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在该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长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宝英位于长垣县宏力新村A区1号楼1单元1001号房产一套。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徐宝英位于长垣县宏力新村A区1号楼1单元1001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