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卢钦森与王冰如、郭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钦森,王冰如,郭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卢钦森,男,194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王冰如,女,193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铎宏,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卢钦森与王冰如、郭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12万元欠款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被���行人房产正在淘宝网中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