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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8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上次离婚诉讼经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该判决生效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许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同时原告陈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次起诉有新情况、新理由,故依法应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给原告陈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海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