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诉曲岩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曲岩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王艳红,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淑芳,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岩,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与被告曲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桦甸市明华街顺发机动车修配厂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孟凡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