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杰与朱纪锋、岳连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朱纪锋,岳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367-2号申请执行人周杰。被执行人朱纪锋。被执行人岳连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纪锋黑色别克轿车一辆,车牌号豫P-×××××,查封被执行人朱纪锋所有的在太清德印面粉厂门面房五楼从东数第一、第二两套住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玺审判员 王俊友审判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