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8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罪犯孙传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791号罪犯孙传良,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作出(2007)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传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浙刑三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3年04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孙传良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传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传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传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