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飞与吴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吴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陈飞。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吴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虽然提供了被告吴福华的送达地址,但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但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够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应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应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建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