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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飞与吴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吴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陈飞。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吴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虽然提供了被告吴福华的送达地址,但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但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够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应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应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建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