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舒兵、黄蓉借款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舒兵,黄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硚口区中山大道建乐村31号。负责人:陈福娣,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林兵,系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舒兵,男,1973年10月26日生,土家族。被告黄蓉,女,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茂生,男,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被告舒兵、黄蓉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审判长 周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