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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德平申请执行樊强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平,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樊强,男,生于1980年,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案由民事赔偿本院受理王德平申请执行(2011)绵涪刑字第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即(2015)涪执字第1007号一案,因被执行人樊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