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平川与被告尚四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021号原告林平川,男,生于1967年12月30日,汉族。被告尚四群,男,生于1968年11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平川与被告尚四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尚四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平川申请撤回对被告尚四群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平川撤回对被告尚四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5元,减半收取1727.5元,由原告林平川负担。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跃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