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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平川与被告尚四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021号原告林平川,男,生于1967年12月30日,汉族。被告尚四群,男,生于1968年11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平川与被告尚四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尚四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平川申请撤回对被告尚四群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平川撤回对被告尚四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5元,减半收取1727.5元,由原告林平川负担。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跃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