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黑民初字第0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2147号原告��某,女,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高某,女,1958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黑山县某某镇。原告田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铁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2014年10月7日,被告因经济周转不开向我借款3.6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后来被告仅偿还我5000元,至今尚欠3.1万元人民币。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提供了欠据1张,拟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高某答辩称,我承认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也承认属实欠原告3.1万元,但是我与原告之间并不是借贷关系,而是我向原告赊购其销售的产品。被告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材料。根��原、被告法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10月7日,被告高某向原告田某借款3.6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之后经过原告催要,被告偿还5000元,至今尚欠3.1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余款。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承认欠原告3.1万元并出具了收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欠原告田某款项款3.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