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16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肖宇志与北京望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宇志,北京望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6532号原告:肖宇志,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通用装备保障部干部。委托代理人:程杰,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自由职业者。被告:北京望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肖宇志诉被告北京望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肖宇志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望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宇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宇志撤回对被告北京望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肖宇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