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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16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肖宇志与北京望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宇志,北京望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6532号原告:肖宇志,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通用装备保障部干部。委托代理人:程杰,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自由职业者。被告:北京望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肖宇志诉被告北京望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肖宇志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望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宇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宇志撤回对被告北京望行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肖宇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