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梅红与吴美英、柳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红,吴美英,柳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521号原告张梅红,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美英,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柳志强,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梅红与被告吴美英、柳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梅红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梅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