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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灌云县前程棉业有��公司、谭英、王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灌云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谭英,王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新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宏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白蚬乡德兴村32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士兵,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谭英,居民。被执行人王士兵,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谭英、王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3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灌云县前程棉业有限公司、谭英、王士兵名下的相关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并处于待处理状态,财产价值已无法用于偿还本案执行款项,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卓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