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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金鼎港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魏斌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鼎港区混凝土有限公司,魏斌,杨山峰,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鼎港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翟庄村。法定代表人张胜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斌。原审被告杨山峰。原审被告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郑堡村。原审被告陈晓伟。上诉人河南金鼎港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斌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1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所称的借款合同是其自己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出借人和担保人均不知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上诉人也未作说明,因而不产生法律效力,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魏斌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河南金鼎港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