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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宜章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光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章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光汉,郴州市圣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何清,全柄旭,何海军,李重文,彭利中,姚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宜章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负责人周继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姚光汉,男。被执行人郴州市圣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何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清,男。被执行人全柄旭,男。被执行人何海军,男。被执行人李重文,男。被执行人彭利中,男。被执行人姚光荣,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姚光汉、郴州市圣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何清、全柄旭、何海军、李重文、彭利中、姚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八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姚光汉、郴州市圣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何清、全柄旭、何海军、李重文、彭利中、姚光荣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光汉、郴州市圣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何清、全柄旭、何海军、李重文、彭利中、姚光荣的银行存款26123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