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龙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贾新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77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贾新建罚金一案中,经查:贾新建的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现在服刑中,其妻子外出打工,住址不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