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知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知初字第27号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5号1012室。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三水国际商务大厦1815室。法定代表人:丛金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春萍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毛庆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