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中执字第00045号被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谢某罚金及追缴赃款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通中刑二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谢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94万元(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十日内缴纳);二、南通海关缉私分局扣押谢某20万元及其自愿缴纳给本院的74.127306元作为其退出的偷逃应缴税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88.127306万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南通海关缉私分局扣押谢某20万元已由南通海关缉私分局上缴国库,本院已将谢某主动缴纳的罚金及赃款合计134.127306万元上缴国库。被执行人谢某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记录、机动车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居住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水电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被执行人谢某××××年离婚,至今独身,无小孩,无正式工作,身患××,现和父母住一起,接受社区矫正中,被执行人谢某提交了离婚证、户口簿、病历本佐证上述事实。本院委托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长期无反馈。本院将被执行人谢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54.127306万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罚金及赃款依法应予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控制,除已执行到位154.127306万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中刑二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及赃款追缴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则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建飞审 判 员 徐智庆代理审判员 孙国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