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边瑞清诉李东生、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瑞清,李东生,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172号申请人边瑞清,女,50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被申请人李东生,男,53,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五十家街。法定代表人:刘柏妨,职务:总经理。申请人称2013年1月20日,申请人边瑞清与被申请人李东生、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李东生将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顶给其所有的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大鸭梨房后新华苑小区2号楼3单元15楼中户,面积为110.78平米住房一套,价值为609000元装让给申请人边瑞清。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履行了约定内容,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交房义务。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9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东生、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9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张怀东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蒙A*****号小轿车;产权证为***字第*****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