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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延铭与陈光跃、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铭,陈光跃,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999号申请执行人李延铭,男,汉族,1961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光跃,男,汉族,1953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19号闽电大厦B幢4层403室。法定代表人陈光跃,董事长。关于李延铭申请执行陈光跃、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光跃、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