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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瓦来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 请 人 佛 山 市 南 海 瓦 来 美 塑 料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公 示 催 告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679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瓦来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蛇岗”狮山工业园车间三。法定代表人程家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右景,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瓦来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但申请人不能提交该票据的存根、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瓦来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本案受理费100元,退回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瓦来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