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小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春光与薛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小字第78号原告赵春光,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被告薛锁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光与被告薛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光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春光负担。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肖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