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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小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春光与薛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小字第78号原告赵春光,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被告薛锁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光与被告薛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光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春光负担。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肖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