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朱旺平欠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199号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35号。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朱旺平,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朱旺平欠款人民币49800元及相应利息,久拖不还,现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与其价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旺平在银行的存款49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雅珊审 判 员 刘繁荣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潘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