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吉水、郭春霞与王万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水,郭春霞,王万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赵吉水原告郭春霞委托代理人林文玉。被告王万顺委托代理人王代国。委托代理人刘成彬。本院审理原告赵吉水、郭春霞诉被告王万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吉水、郭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王甲生人民陪审员 张计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