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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吉水、郭春霞与王万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水,郭春霞,王万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赵吉水原告郭春霞委托代理人林文玉。被告王万顺委托代理人王代国。委托代理人刘成彬。本院审理原告赵吉水、郭春霞诉被告王万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吉水、郭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王甲生人民陪审员  张计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