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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波与毕建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波,毕建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45号申请执行人徐波。被执行人毕建亭。申请执行人徐波与被执行人毕建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