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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洋县客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际仁、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客运公司,李际仁,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民,经理。被执行人李际仁,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程浩,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洋县客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际仁、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标的57113.38元及利息)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5日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天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