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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2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竹君与马法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竹君,马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183-2号申请执行人李竹君。被执行人马法生。申请执行人李竹君与被执行人马法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21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百成审 判 员  戴松根代理审判员  王泽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