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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尤秋英与永安市国有林管理站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秋英,永安市国有林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099号申请执行人尤秋英,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国有林管理站,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8919806-6。法定代表人刘翔晖,经理。申请执行人尤秋英与被执行人永安市国有林管理站股票权利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户名为被执行人永安市国有林管理站(证劵账户号为0800019090)的股票账户内“永安林业”股票1170股为申请执行人尤秋英所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以非交易过户形式办理相关的股票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户名为永安市国有林管理站(证劵账户号为08×××90)的股票账户内“永安林业”股票1170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尤秋英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永泉审 判 员  王伟显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清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