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夏某,农民。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陈 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