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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浮山信用社与张合丽、张细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浮山信用社,住所地饶平县。负责人陈祀林,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海松,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合丽,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被执行人张细如,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浮山信用社与张合丽、张细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潮平法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张合丽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正及利息25961元(暂计至2013年9月21日,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该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4.40%计算);张细如对张合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张合丽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以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由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合丽名下有位于饶平县黄冈镇霞西村城东开发区中学路西大横路南8号的房屋一座,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潮平法执字第10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该房地产,但该房地产因客观情况暂时难以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未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因客观情况暂时难以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平法执恢字第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旭生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郑瑞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旭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