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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金锁与贺怀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锁,贺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锁,男,194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新辉,男,1980年1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贺怀成,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金锁与被执行人贺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徽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履行其应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标的3000元,法院在徽县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强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19.45元,还剩3880.55元未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次未执行的执行款和(2014)徽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剩余到期给付义务累计执行,即被执行人保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元至剩余执行款给付完毕时为止。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无法执行完毕,故可终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徽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依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