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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陈月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陈月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徐卫。被执行人: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月水(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801181170),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月水。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陈月水(2014)甬慈商初字第142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陈月水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西洋寺村的房地产依法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拍,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