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xx与李xx、钟xx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饶法执字第115号申请人李xx,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钟xx,女,汉族。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被执行人钟xx,女,汉族。李xx与李xx,钟xx健康权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饶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xx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钟xx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xx与李xx,钟xx健康权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依据(2014)饶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凤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