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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奎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李秀梅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梅,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奎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梅。被告刘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梅诉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0)奎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