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杜雪梅与赵园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484号申请人杜雪梅,居民。被执行人赵园园,居民。本院在执行杜雪梅与赵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民三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