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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冼静江,陈燕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冼静江,陈燕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1958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301103795104。法定代表人张明。委托代理人花振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曾伯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冼静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016。被告陈燕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敦厚南区朝阳,身份证号码:×××4225。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冼静江、陈燕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以双方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燕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冬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