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西丰县城建物业管理处诉王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丰县城建物业管理处,王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00191号原告:西丰县城建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钰,该物业管理处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月英,该物业管理处部门经理。被告:王建,男,1976年1月30日生,满族,司机。委托代理人:李金兰(王建妻子),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县城建物业管理处与被告王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丰县城建物业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立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洪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