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任国英与聂文克、乔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英,聂文克,乔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任国英,女,现住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沈永信,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聂文克,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乔柏林,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任国英诉被告聂文克、乔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日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国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永信,被告聂文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9日,二被告向我借款112000元,并约定2014年7月9日偿还,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12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被告聂文克辩称,借款属实,我本金借了100000元,当时出具了112000元借据,已经偿还了18000元的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被告聂文克、乔柏林在原告任国英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0.02元。借款后二被告偿还了2014年10月9日之前的利息18000元。本金100000元及2014年10月9日之后的利息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庭审中原告要求按月息2%计算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任国英与被告聂文克、乔柏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聂文克、乔柏林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的本金数额为100000元,约定月息为2%。原告要求月利率2%[年利率24%(12个月×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2015年10月9日起以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文克、乔柏林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任国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9日起按以金10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聂文克、乔柏林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及保全费1080元由被告聂文克、乔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日 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日柴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