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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集试验区金达木业加工厂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模板供销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集试验区金达木业加工厂,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叶集试验区金达木业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叶集试验区老店村。负责人:邵学虎。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法定代表人:金晓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集试验区金达木业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模板供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是本案供销合同纠纷一案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38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