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行非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某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榆中县国土资源局,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榆行非执字第8号申请人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榆中县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丁林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钱谦,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干部。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白道坪146号。负责人魏建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榆中县国土资源局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称: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榆中县来紫堡乡东坪村集体土地5.0亩用于仓储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榆国土资执罚(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对违法占用的耕地5.0亩(3333㎡)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计26664元”。被执行人虽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的义务,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兰州珏森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使用土地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是属于违法用地,接到处罚决定后,我们也在积极办理手续,目前还没有办理下来。现在我们正在组织工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可处以罚款。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榆中县来紫堡乡东坪村集体土地5.0亩用于仓储项目建设的行为违法,申请人榆中县国土资源局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的(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榆中县国土资源局局作出的榆国土资监(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榆中县国土资源局局报请榆中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某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建华审 判 员 刘亚莉代理审判员 刘永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