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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陈咏梅与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96号原告陈咏梅,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朵,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咏梅诉被告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咏梅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咏梅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峰审 判 员  陈 峰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东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