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陈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744号原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秀日。委托代理人屈建军,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庆生。被告陈文,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泰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司(以下简称文天公司)、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屈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陈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文天公司签订《特约经销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文天公司销售原告的轮胎。2015年1月31日,被告文天公司向原告出具《往来账款核对函》,确认欠原告货款887,368.96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欠款,被告文天公司至今未付。根据《特约经销合同书》第十一条第3项约定,被告文天公司应当在提货前付清全部货款,原告同意给予账期的,被告文天公司应在账期内付清全部货款。账期从原告物流���库开票之日起算,最长账期不超过45天;《特约经销合同书》第二十一条第1项约定,被告文天公司应在双方约定的回款期限内付清货款,若被告文天公司逾期付款,则其每日需按应付而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账期届满次日起算。被告文天公司最后一次进货时间是2014年10月,被告文天公司最晚应从2015年1月15日起支付原告违约金。《特约经销合同书》第二十一条第3项约定,被告文天公司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被告陈文作为保证人,在《特约经销合同书》上签字,承诺对被告文天公司所拖欠原告的货款、违约金、律师费、法院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特约经销合同;2、被告文天公司支付货款887,368.96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63,910.00元(以887,368.96元为基数,每日��分之八,从2015年1月15日起暂算至2015年04月15日,共计90天,暂计63,910.00元,实际违约金计算值判决生效之日止),判令被告文天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费用38,050元,三项共计989,228.96元。3、判令被告陈文对被告文天公司第2项诉请金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被告陈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韩泰公司(甲方)与被告文天公司(乙方)签订《特约经销合同书》,约定:第二条【合同目的】…双方合同的根本性质为甲方产品由乙方在指定区域销售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身份】1、甲方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在中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X。通讯地址:上海市钦州北路XXX号光启大厦X层。邮编:200233。电话:021-XXXX****。2、乙方是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成立的企业,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地址为经济技术开发区汽配市场路XXX-XXX号正式注册,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X。通讯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汽配大市场15-110。邮编:243000。电话:0555-XXX****。电子邮箱:…3、乙方主体资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股东、主体资格存续情况)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将发生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每年度7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加盖乙方印章的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甲方备查。第五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双方对本合同不作修改和变动,在合同期满后双方对合同没有异议的,应当继续顺延执行本合同。…第十一条【货款的支付】…3、支付时间1)乙方应当在提货前付清全部货款,甲方给予乙方账期的,乙方应在账期内付清全部货款。如果甲方同意���予乙方账期的,账期从甲方物流出库开票之日起算,具体分为以下两种:A:如果甲方物流系统开票日是每月的1-15日,则账期截止日为次月的15日;B:如果甲方物流系统开票日是每月的16-30日(或31日),则账期截止日为次月的30日(或31日);…第十二条【关于担保】保证人愿以本人的全部财产为乙方如期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担保金额为所涉及以下约定全部债务、逾期违约金,以及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全部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项下所涉及全部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2年。在保证期内,保证人对乙方所欠甲方一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货款支付期限内付清货款;若乙方逾期付款,则乙方每日需按应付而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甲方��予的账期届满次日起算。如果双方对账期存在争议或者甲方取消给予乙方账期的,逾期违约金从甲方开具的发票记载的日期起算。…3、乙方发生违约事项后,除承担上述两款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交通费、律师费用、拍卖费用、评估费费用、鉴定费、工商机关的查档费用、变卖费用和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解除】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以单方通知或者以法院诉讼等方式解除本合同。…1、乙方拖欠甲方货款超过30天时;…第二十六条【通知】1、本合同涉及的一切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对方,任一方通知向本合同第三条标注的地址寄发后,即视为送达。2、任一方在第三条标准的地址发生变化后,应该以书面的行书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向其寄发的通知亦视为送达。第二十八条【其他】…4、有关本协议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甲方乙方之间的其他所有纠纷的诉讼行为都须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进行。5、本合同使用中文订立,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即行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保证人签字后关于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的约定即生效。…该《特约经销合同书》经原告(甲方)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盖章,被告(乙方)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盖章、时任法定代表人陈文签字,担保方(保证人)陈文签字生效并履行。原告韩泰公司向被告文天公司供货至2014年10月。2014年10月31日,被告文天公司向原告韩泰公司出具《往来账款核对函》,确认截止2014年10月31日,被告文天公司欠原告韩泰公司往来账款共计人民币988,439.08元。后原告韩泰公司在2014年11月��扣除了所供产品的三包理赔款,双方重新计算往来账款。2015年1月31日,被告文天公司向原告韩泰公司出具新的《往来账款核对函》,确认截止2015年1月31日,被告文天公司欠原告韩泰公司往来账款共计人民币887,368.96元。上述两份《往来账款核对函》均有原告韩泰公司和被告文天公司盖章确认。后被告文天公司并未依2015年1月31日核对函确认的最终欠款金额向原告韩泰公司支付欠款。2015年8月3日,原告韩泰公司向被告文天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邮寄地址为经济技术开发区汽配市场路XXX-XXX号。后该通知书因无人签收被退回。2015年4月17日原告韩泰公司(委托方)与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受托方)签订《律师聘请合同》,并支付律师费38,050元。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特许经销合同书》、《往来账款核对函》、《聘请律师��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解除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韩泰公司与被告文天公司、被告陈文所签《特许经销合同书》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关于《特许经销合同书》合同的期限及解除。《特许经销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合同,该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在被告文天公司拖欠原告韩泰公司货款超过30天时,原告有权以单方通知或者以法院诉讼等方式解除合同。因被告文天公司拖欠原告韩泰公司货款已超过30天,2015年8月3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地址向被告文天公司寄出合同解除书,该邮件虽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但依合同关于通知及邮寄地址的约定,该邮件已视为��达,因此,合同已经解除,本院不再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关于被告文天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的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韩泰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文天公司亦应依约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原告韩泰公司向被告文天公司供货至2014年10月,根据《特许经销合同书》关于货款支付时间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被告文天公司的账期届满日为2015年1月15日,被告文天公司最晚应于该日向原告韩泰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否则自2015年1月16日起,需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八向原告韩泰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原告韩泰公司与被告文天公司《往来账款核对函》确认,截止2015年1月31日,被告文天公司尚欠原告韩泰公司货款887,368.96元未支付。该《往来账款核对函》经双方盖章确认,真实有效。因此,被告文天公司应支付原告韩泰公司欠款887,368.96元,并支付���2015年1月16日起,以887,368.96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八违约金。关于被告陈文连带担保责任的承担。《特许经销合同书》规定了保证人的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陈文作为保证人,理应在保证期间对被告文天公司对原告韩泰公司包括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在内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文天公司、被告陈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887,368.96元;二、被告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887,368.9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日万分之八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聘请律师费用38,050元;四、被告陈文对被告马鞍山市文天轮胎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1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成方人民陪审员 金梨贞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