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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第4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伟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宇体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伟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宇体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146号原告上���伟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张金海,总经理。被告上海宇体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伟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宇体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人民币3,602,090元的资产或对徐汇区人民法院已拍卖的被告资产未分配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宇体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2,09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员全炜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者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当应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