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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东平申请执行徐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平,徐红,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郭东平,男。被执行人徐红,女。被执行人张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民初字第46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已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阆民诉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被告)徐红所有的、位于阆中市双龙镇金龟坝村“阆中市双龙加油站”的房地产及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予以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红所有的、位于阆中市双龙镇金龟坝村“阆中市双龙加油站”的房地产及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予以继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凯二0一五年一十一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高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