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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毛一一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韩国瑞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一一,韩国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623号原告毛一一,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韩国瑞,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注册号33010800000534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审理原告毛一一与被告韩国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一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詹勃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睛宇 来源:百度搜索“”